遭遇专利侵权官司 官司胜诉忧虑未除 奥氮平是一种主要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也是美国礼来公司的超级“重磅炸弹”药品,该药品在中国拥有两项相关专利。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选中该产品准备仿制,并投入数百万元进行了生产工艺的研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2001年12月17日江苏豪森药业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奥氮平原料及制剂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的企业。 遭遇专利侵权官司 礼来公司手握有关奥氮平1991年申请的“制备一种噻吩并苯二氮杂卓化合物的方法”(以下简称“91专利”)以及1996年申请的“2-甲基—噻吩并苯二氮杂卓的结晶形式及制备方法”(以下简称“96专利”)两项发明专利,认为江苏豪森药业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2年申请诉前禁令,并提供2万美元担保,同时将江苏豪森药业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民事裁定,责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该药品原料药和片剂。 江苏豪森药业认为,自己一开始就注意到了礼来的91专利保护一种制备方法专利,并主动绕开对方工艺,其采用的合成方法和工艺路线与礼来的完全不同。而礼来的96专利是化合物及制备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书上的内容为一种基本上纯的形态二的同质多形物,在相同的化学结构上提出一种新的晶型,江苏豪森药业对该专利的专利性提出质疑。于是,2004年江苏豪森药业针对礼来公司的91专利和96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江苏豪森药业表示,96专利的权利要求1~8、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96专利部分无效。2005年开庭前,礼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放弃96专利的权利要求1~8、10,仅保留权利要求9。礼来公司在删除了9项权利要求后,实际上将内容变更为一种分离方法的专利。由于双方在这点上并不存在争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155号无效决定,维持该专利剩余部分权利有效。随后又做出第7313号无效决定,维持91专利的制备方法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医药生物申诉处负责审理91专利和96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周英姿告诉记者,针对上述两个涉案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时准确地做出两份无效审查决定,对于确定专利权及其保护范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诉讼案件中维护各自权益提供了扎实的事实基础。另外,在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无论是礼来公司还是江苏豪森药业都付出了不少的人力物力,而江苏豪森药业在96专利无效案件审理中则凭借有力的证据致使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了相关权利要求。 经过审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二审判决,江苏豪森药业的制备方法并未覆盖原告91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同时,二审程序中专利权人放弃了对江苏豪森药业侵犯96专利的指控。2005年底,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江苏豪森药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奥氮平的禁令通知。 官司胜诉忧虑未除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江苏豪森药业却根本高兴不起来。 该企业有关人士表示,因为一纸禁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奥氮平原料药和片剂,并被扣押相关的报批文件及样品,公司先期数百万元的研发投入和上千万元用于扩建厂房、新增设备等支出没了着落,即使以礼来公司在申请诉前禁令时提供的担保全部赔偿,也远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虽然最终胜诉,禁令措施解除,公司推出产品上市,却耽误了3年多的时间,丧失了产品占领市场的最佳时机。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官司在身,公司的上市计划被无限期推迟,企业长远发展受到极大影响。 在该案件中,诉前禁令制度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本土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该项制度。按照加入WTO协定书的承诺,中国将诉前禁令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这一制度建立与执行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时间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前到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有利于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合法权益得到极大的维护。但我国这一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争议较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禁令的复议权,但没有就禁令是否可因复议而解除做出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要求解除诉前禁令,但复议的结果往往只对禁令裁定内容做出修订,例如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而没有发生解除或撤销禁令的情况。
(来源:丁香园,zhulikou431) |